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蒸汽发生器:关于蒸汽发生器的最新规定: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
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《特种设备目录》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(质检特函[2015]32号),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、范围以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<特种设备目录>的公告》(2014年第114号)为准。
对设计正常水位常温下容积小于30L,或者额定蒸发压力低于0.1MPa的蒸汽锅炉、额定出水压力低于0.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.1MW的热水锅炉、额定热功率小于0.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等,因其未列入“新目录”所定义的锅炉之内,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,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。
原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,新规程本次与目录一致增加了“或者额定压力低于0.1MPa;”;质检办特函[2017]1336号对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进行了界定“直流锅炉和贯流式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”。
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第1.3条不适用范围中规定“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(直流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水容积按照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)小于30L,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.1MPa的蒸汽锅炉”,在该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的制造和安装均不受监督检验。
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。
对设计正常水位常温下容积小于30L,或者额定蒸发压力低于0.1MPa的蒸汽锅炉、额定出水压力低于0.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.1MW的热水锅炉、额定热功率小于0.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等,因其未列入“新目录”所定义的锅炉之内,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,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。
原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,新规程本次与目录一致增加了“或者额定压力低于0.1MPa;”;质检办特函[2017]1336号对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进行了界定“直流锅炉和贯流式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”。
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第1.3条不适用范围中规定“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(直流锅炉等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,水容积按照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)小于30L,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.1MPa的蒸汽锅炉”,在该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的制造和安装均不受监督检验。
TSG 11-2020 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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