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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WS CENTER蒸汽源: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
征求意见时间:即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前,市民可以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住建厅市政基础设施处。
邮寄地址: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
电子邮箱:zjtcjcgr@163.com
供热温度全天不低于20℃ 各地市可制定更高温度标准
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
温度低于20℃,高于18℃(含18℃)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%
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,确定室内温度。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,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,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,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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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℃,高于18℃(含18℃)的,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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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温低于18℃,高于16℃(含16℃)的,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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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温低于16℃的,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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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,供热单位先行赔付,再向热源单位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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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还热费总额=日标准热费×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×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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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标准热费=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÷年度供热期天数
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,现场测量温度的,应当将测量的时间、地点、用户名称、设施状况、检测器具编号、检测人员、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、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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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全额热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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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需退还热费的,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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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,由建设单位交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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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房屋的热费,由房屋所有人交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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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公有住房的,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。
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《供热许可证》 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
征求意见稿规定, 用户未按期交纳热费的,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;逾期仍不交纳的,供热单位应当在民事诉讼有效期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,依法主张违约金及利息。超过民事诉讼有效期,供热单位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,不得将提交历史交费票据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热用户,不得以限制用热的方式清欠热费。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《供热许可证》的,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,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。